商标注册申请到底是为了什么

更新时间:2019-04-2256次浏览| 信息编号:z203250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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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注册申请到底是为了什么,拥有商标专用权?避免商标侵权情况的发生?维护企业品牌价值?这些都对。然而,因为商标转让及商标使用许可皆能直接获取利润,便有人认为商标“奇货可居”,大量申请注册,高价转让给需要的企业。这种“囤积”商标以获利的行为无疑对真正需要商标的企业是不公平的,也违背了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的初衷。于是,《商标法》规定了“商标撤三”的情况。《商标法》条规定,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。《商标法》对“商标撤三”的规定中,有几个关键词需要注意。

商标注册申请

  正当理由

  注册商标只有在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”的条件下,才会被商标局撤销,反之,如果企业由于一些不可抗因素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该注册商标,是不能被撤销的。那么,什么叫“正当理由”呢?

  A、不可抗力,指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。如地震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战争等情况。如果因为这些因素发生,导致生产经营无法进行,进而导致商标无法使用的,构成正当理由。

  B、政府政策限制。指由于政府政策的存在,特定的商品的生产销售无法进行,导致商标无法使用。政府政策限制一般包括政府禁止特定种类的商品销售禁令、进出口限制、生产经营前置性审批或许可等。

  C、破产清算。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,不能再进行生产经营,因此自然无法正常使用商标。
 

  连续三年不使用

  说好了是连续三年不使用,少一年少一个月少一天少一个时辰都不叫“连续三年不使用”。也就是说,注册商标停止使用行为的状态不间断的持续三年以上,而不能是停止使用行为状态累计三年以上。如果中间恢复过使用,应该以这个时间点为准重新计算。关于这“三年”的计算方法,是从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之日起,向前倒推三年。比如,申请人是在2018年4月12日向商标局提出的撤销某注册商标的申请,那么,判断是否连续使用的“三年”时间段就是从2015年4月12日~2018年4月12日。
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搜即讯信息网上看到的,谢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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